土木工程学院党总支党组织生活制度

总则

党总支组织生活是党的组织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,是党支部对党员和预备党员进行管理、监督和教育的重要形式。因此,严格的党组织生活制度,是加强对党员和预备党员的管理、监督、教育以及促进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一项组织保证,也是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。每位党员和预备党员,都必须按照这个规定,自觉地参加组织生活,这样才能够有效地接受党组织的教育、经受党性锻炼、不断发扬成绩、纠正不足、做好工作、永葆共产党员的先进性。

第一章 生活制度

第一条根据党章第八条规定,不允许任何人不参加党组织生活、不接受党内外监督的党员。

第二条根据党章第九条规定,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,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组织生活,或不交纳党费,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,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。

第三条党员要坚持党组织生活的政治性和原则性。组织生活会上,坚持原则,敞开胸怀,坦诚相见,积极参加组织生活会上的各种讨论,严格要求自己。

第四条要坚持正面教育、自我教育,以达到教育党员、激励党员、整顿队伍的目的。同时要防止把组织生活开成单纯研究或布置工作的会议。

第五条党员干部要起模范带头作用,积极主动发言。同时要以普通党员的身份,自觉接受党组织及党内外群众的监督。

第二章考勤制度

第六条每次党组织生活或会议党员和预备党员必须准时到会议室,切勿迟到。会上禁止玩手机、看课外书、随意走动等。有特殊情况需向督导组请假或示意说明。

第七条学期内连续旷会两次的同志,自行写至少五百字的的检查(连续两次迟到算一次旷会),并说明理由。请假的同志须会前提交规范的请假条,否则按旷会处理。

第八条若学期内不参加党组织生活达三次以上(包括请假和旷会,大四的同志由于实习较多,该规定宽限到四次,且请长假的除外),自行写一千字以上检查。

第三章 组织制度

第十条根据党章第十条规定,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,少数服从多数,下级组织(党支部)服从上级组织(党总支),以此类推。

第十一条根据党章第十条规定,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,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。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,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。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、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。

第十二条根据党章第十条规定,支部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。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、民主集中、个别酝酿、会议决定的原则,由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,作出决定;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,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。

第十三条根据党章十一条规定,支部委员会的产生,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。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。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。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。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,产生候选人名单,然后进行正式选举。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、要求改变候选人、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。

第十四条根据党章十一条规定,支部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制。

第十五条根据党章十六条规定党支部讨论决定问题,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。决定重要问题,要进行表决。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,应当认真考虑。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,双方人数接近,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,应当暂缓作出决定,进一步调查研究,交换意见,下次再表决;在特殊情况下,也可将争论情况向党总支报告,请求裁决。

第十六条根据第十七条规定,党支部必须重视党的建设,经常讨论和检查党的宣传工作、教育工作、组织工作、纪律检查工作、群众工作、统一战线工作等,注意研究党内外的思想政治状况。

第十七条党员个人必须服从组织安排,无特殊原因不得推诿。对于党组织分配的任务应及时妥善完成。违者做1000字书面检讨,并及时以认真积极的态度完成任务。

第十八条学生党员应保守党组织的秘密,严禁私自散播未公布的以及禁止公布的消息,违者上交1000字书面检讨。

第十九条犯了错误的同志,应该诚恳地接受党组织和同学们的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。要吸取教训,认真改正,更好地为党工作。对于确实犯有严重错误、拒不承认而又坚持无理取闹的人,要加重处分。

注意:检讨在规定时间内没有上交到支部书记处,逾期一天加500字。在会议或活动结束后一周内上交所在支部书记。

附则

第十一条 该制度严格按照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拟定。

第十二条该制度自通过之日即可执行。

 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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